保护地质环境 造福子孙后代

 

地下水环境监测的文件

(20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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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0]14号
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地质环境监测是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经过4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体系,并列入全国六大社会公益监测网之一,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政府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现就进一步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领导。提高对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监测工作保质、保量的正常进行;增强监测工作对政府职能的服务意识,拓宽监测工作服务范围,重点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及评价工作。
    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全国规划指导下,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扩大监测研究领域,增加监测研究内容。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同时要继续做好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做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情预测预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分别隶属于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在业务管理上,应采取分级分网的管理方式,同时接受上一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汇交监测资料。当前,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组建省(区、市)及以下监测机构的工作要同时进行,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1、监测机构应根据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特点和管理方式,并借鉴其它部门具有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设立。
    2、分利用原地矿部各级监测网的基础。各级监测机构原则上应在原地矿部省(区、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的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分站的基础上建设,并将其划归各级地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资料、仪器、设备等也应随机构一并划转,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人员、资产等不得调动或调拔。
    3、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和地质环境较为复杂的地区原则上应建立专门的监测机构,具体情况由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三、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各单位必须保证已建成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转,不能因机构改革,将其撤销合并或停止运行。为了保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及提供使用的时效性,加强并完善信息系统建议,逐步更新设备和技术。
    四、保证经费投入。地质环境监测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日常性社会公益性的工作,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保证监测工作足够的经费投入,确保监测资料的质量和时效性。各单位要将中央财政划拔地方财政的地勘费中的监测经费全部用于监测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各地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监测工作,专款专用。
    二OOO年一月十三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0]3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政府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到位。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地质环境保护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必要手段,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在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好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和“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据此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各类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三、充分发挥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作用。各单位必须保证已建成的信息系统正常运转,不能因机构改革,将其撤销合并或停止运行。为了保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及提供使用的时效性,加强并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更新设备和技术。
    四、保证经费投入。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环境监测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监测工作的开展;划转地方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中,应安排必要的地质环境监测专项经费。
    五、切实履行职责,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在继续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地质环境各项要素的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地质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工作中应注意利用本系统多年积累的资料,紧密围绕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建立各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在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状况调查的基础上,部署和建设地质灾害监测网,开展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积极开展矿山环境监测。在开展本辖区矿山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对于责任人灭失的矿区已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应纳入日常性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开展预警、预报;对正在生产和新建的矿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中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条款,进行监视性监测。并监督矿山企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请各厅(局)将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部环境司。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1]13号

关于加强地下水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测监督和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的职责,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地下水资源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的精神,提高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尤其是要提高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地下水资源量为8700亿m3/年,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30%左右,在北方地区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供水中已占据了主导地位。近20年来,我国地下水开采量逐年增加,在北方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中,地下水占80%-90%,农业用水中,地下水平均占38%左右。许多城市和地区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已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地下水资源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因不合理开采地下水而导致的地面沉降及地下水水质污染等环境地质问题。
    二、抓紧整编基础资料,为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系统自五十年代以来,开展了全国范围内各种比例尺的水文地质普查、农田供水水文地质勘查和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查,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水文地质资料,并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国主要城市、主要农灌区以及地下水主要开采区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取得了极为珍贵的监测序列资料。各地要组织力量切实保存好这些资料并加以整编分析,为制定新一轮地下水勘查规划及地下水动态监测规划做好基础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监测站等有关单位,根据已掌握的水文地质资料,科学地确定本区域内的地下水年度开采量、开采层位,安排好地下水开采井的井点布局,编制地下水长期供求计划。对于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和地区,应提出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的科学方案,科学确定地表水和地下水联合调蓄、优化配置的措施。对于因地下水超采并已出现大范围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和城市,要科学划定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积极发挥地下水动态监测方面的优势,认真做好地下水取水许可的预审工作。
    四、健全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加强地下水污染监测,科学预测地下水开采潜力。
    各地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快省、市(地)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重组进度,尽快健全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改进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积极疏通监测成果的发布渠道,按照部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地下水监测数据为地下水监督管理服务的作用。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厅函[199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管理是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能之一。为了更好地履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府职责,切实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提高对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监测工作保质、保量的正常进行;提高监测工作对政府职能的服务意识,拓宽监测工作服务范围,重点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及评价。
    二、保持监测队伍的稳定。为了保证监测队伍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现平衡过渡,在部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前,不得擅自对监测工作的结构、规模,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保证监测队伍技术力量削弱。
    三、保证监测工作必要的费用。在部对监测工作经费的渠道未做调整之前,应按原渠道保证监测工作正常的费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将执行情况函报国土资源部环境司。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1)41号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评价、监测和战略研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评价、监测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地下水资源战略的专题研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工作。近年来,由于水资源开发强度的增加和自然因素的变化,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分布规律也都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有效掌握、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部已于2000年底,对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灾害预警工程项目计划的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工作进行了部署,请各单位按照工作大纲和技术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作,务必于2001年底前完成任务。
    二、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工作。目前,开发地下水诱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十分严重。各单位应按照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84号令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把防止地下水污染作为监测工作的重点,狠抓落实。同时,抓紧调整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加强城镇地区地下水水质和污染调查监测及地下水开采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并按时提交《地下水水情通报》和《地下水水情预报》。
    三、积极开展地下水资源战略研究工作。各单位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以往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工作所取得的丰富资料,加强对已有资料的二次开发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地下水资源战略专题研究成果,并在2001年第四季度前,将水资源战略研究成果报部。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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