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地下水环境野外监测工作规程
(20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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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33—1995)及《地下水监测规范》SL/T183—96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下水野外动态监测工作是资料整编及提交成果报告的基础,野外监测工作要认真负责,严禁臆测、虚测野外观测数据。
第三条
所有观测井均观测水位数据,国家级观测井同步观测水温及水质数据,观测人员还应按省总站要求观测单井开采量数据,观测人员应于枯水期陪同相关人员进行水质取样工作。
第四条
观测日为每月的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观测人员不得更改观测日期,观测人员每日应按固定时间出发观测。
第五条
野外观测严格按照既定观测路线开展,不得随意更改观测井观测顺序。
第六条
野外观测使用统一的记录本,不允许随意更换记录本。
第七条
观测前的准备
1、检查交通工具及观测工具,经测试无缺少无缺陷方可开展工作;
2、测线必须一月校核一次(校核工具为钢卷尺),当观测过程中因卡线或其它原因导致测线拉长变形时,必须重新校核或更换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八条
水位观测
1、测量时按事先设定的固定点测量其至水面的距离两次,当连续两次测量数值之差不大于0.02m时,将两次测量数值均记入原始记录本内;如连续两次测量数值之差超过0.02m时,应重新进行测量;
2、观测时使用H型绘图铅笔,记载的字体工整、清晰,严禁涂抹或擦拭,确系笔误应以左斜线标识错误数据,并将正确数据写与原数据的右上方;
3、观测时若遇抽水时,应先测量动水位记入备注栏内,然后停泵30分钟后测量静止水位,备注栏应注明“停抽30分钟后观测“字样;
4、观测时应与上次观测数据对照,若数据异常时须进行复测并现场分析原因,然后于记录本的备注栏内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监测管理人员报告。
第九条
水温观测
1、国家级点水温观测与水位观测同步进行;
2、水温计精度: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2℃,其最大误差应不超过0.2℃;
3、观测时水温计应置于水面以下2m处,静置2分钟后读取数据;
4、水温监测应连续两次读取数据,两次数值均记入原始水温记录本上,若连续两次监测值之差大于0.4℃时,应重新进行监测;
5、其它观测要求同水位观测。
第十条
开采量观测
1、开采量观测前应检查水量表是否正常运转;
2、开采量观测与水位观测同步进行;
3、读表记录数值精确到m3;
4、其它观测要求同水位观测。
第十一条
水质监测
1、水质监测每年丰、枯水期各进行一次;
2、取样器具采用全新的10L塑料壶,生产井应于离井孔最近的管口取水,农用井取水位置应在水面下2m以深,取水量以满壶为限;
3、取样前须用白色胶布作为标签贴于样品容器上方。
4、取样前须用水样洗壶三次;
5、取样后,水样容器须加盖密封,并现场填写水样标签,内容包括井号、取样位置、取样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6、取样完成后,应于24小时内送至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实验测试中心。
第十二条
附则
1、观测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观测位置,遇有井孔损坏时,须及时报告相关技术人员;
2、观测人员于观测结束后,须及时将两次观测水位、水温值的平均数计算后填与原始观测记录本上;
3、对原始资料进行校核、复核;
4、原始观测记录不得毁坏或丢失;
5、观测数据须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下水环境监测室负责解释。